专委会章程
中国康复医学会章程

(2015年12月16日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本会定名为中国康复医学会(英文译名:Chinese  Association  of Rehabilitation  Medicine. 缩写:CARM)。
第二条 中国康复医学会是由全国康复医学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康复医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康复医学事业的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贯彻国家卫生工作基本方针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动员全国康复医学及相关领域科技工作者,促进康复医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康复医学服务能力的提升和技术创新,促进康复医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致力于健康中国和创新型国家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弘扬科学精神,捍卫科学尊严,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三)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促进国际科技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四)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五)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六)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
(七)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对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提出科技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八)有序承接政府职能委托,承担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专业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认定、创新科技成果鉴定与科技项目评估,制定专业管理规范和行业发展规划。

(九)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表彰奖励、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发现和举荐优秀科技人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康复医疗、教学、科研或其他相关专业,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热心支持本会建设和学科发展,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五)在本学科(行业)及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和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医疗、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合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其授权委托的机构审核批准;
(三)由理事会授权学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支持有利于学会建设和学科发展的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荣誉职务的授予;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并熟悉学会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八)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须经学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可由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全国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科协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16 日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